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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试用期是6.12——7.12,7月6号向车间主任提出离职告知要一个月,7.9号去人事部得到同样的答复,我按照劳动法提出后在工作三天然后自己走人了,第四天去劳动局投诉要求返还工资,结果劳动局去调查得到的答复是,人事部说我过了试用期在提出的,请问我要拿出什么证据才能证明我是试用期以内提出的呢,工资要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呢,请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其他 2011-08-12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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