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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有债权,乙对丙有债权,因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故甲对丙提起代位权之诉讼,若该诉讼已在系属中,乙对丙又另行提出告诉,来请求丙对乙之债务,则是否乙已行使对丙之债权权利,甲便失去代位权之权利保护要件,而法院会迳予驳回甲对丙之代位权诉讼?

其他 2011-07-27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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