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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4岁,从98年起一直在广州一家企业工作,期间有4年多的社保没有给我缴,为此向单位交涉多次无果,多次书面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但是单位不予理会,我无奈之下于2010年底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我2010年的缴费工资是2980元,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社保也停了,至今还没回单位办手续。 求助高人指点迷津:现我想提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是我看到2008年广东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了?如果不能要求经济补偿,与单位也协商不成,那我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我应该要求什么样的补偿才算合理呢? 盼予指点,万分感激!

其他 2011-07-28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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