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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挂靠公司负责人签订了无印章的高速公路建设劳务合同,其间按合同内容施工了一年多之久,总共劳务工款750多万,完工后通过公司负责人计算了余款,便出据了欠我民工工资60万元的欠条(无公司印章),我多次追款无效,上诉了公司,公司挂靠人,一审审理判公司与公司挂靠人对此款有连带责任,对此公司抗诉不服要求二审,二审审理判公司对此款无连带责任,公司理由欠条无公司印章,可否合理不合情理,施工其间无印章施工干活公司认可,完工结算公司不认可施工款项,我认为二审终审错判,要对建筑合同法与事实得以认定后,才去介定之间的关系

其他 2017-11-27 2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这种案子直接委托律师申请再审,是否工伤承担责任,如果从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负责人的行为构成代表公司行为,那么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有需要可以与周炜律师进行面谈。
  • 你好,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公司对你们施工的事实是否知情,庭审一定是根据证据情况来认定的,所以你在网上发问我们也没办法准确回复你,必须要看到材料才行。
  • 你好,建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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