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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被打了,然后上告法院,现在法院却来了一封信,里面说到了一个“特别提醒”,内容大致是说:我们有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要考虑被告的赔偿财产能力,如果被告没有可供法院彻查的个人财产,那么就停止该诉讼。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刑事辩护 2011-07-29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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