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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工人,现在一家美资公司。面试的岗位是检验员的工作,合同也是检验员。然而现在经常是检验工作做完后,还要到我们公司另外的工作点去做分包工作(就是与检验无关的工作),这个在劳动法上算合法吗

其他 2017-11-29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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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您可以去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并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加班费。
  • 你可以拒绝或者要求公司加工资。
  • 不合法,按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工作。
  • 可以拒绝或者要求公司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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