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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张某驾驶货车为李某的商店运货,因货品较多,为一次运完货品张某将部分货品用绳索绑在车身外面。当货车行驶到某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追赶到并拦住,在机动车道上进行检查。正在检查期间,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恰好从旁边经过,撞到突出的货品上,致使小轿车侧翻,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支付医疗费用1.5万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论述王某应获得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

刑事辩护 2019-12-03 2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可能变质、转移的财产,也有权采取拍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违法采取这些措施以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根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其赔偿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相同。
  •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 建议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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