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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借款499,8万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利息法院判定利息105万元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货款、四倍计算。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第二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什么算这期间的,利息?

银行 2017-12-07 1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就是按当年的利率来计算的,你这个现在判决书已经强制执行了吗?建议您尽快上诉,维护您自己的权益。这样吧,我现在正好有点时间,你可以来电免费咨询一下,我了解一下情况,再给您具体指导。
  • 您好是谁发给您的消息?这个利息是过高的。信息太少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建议您直接来电咨询,给您最直接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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