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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甲是养子,不能享受同等继承权,甲不同意。三个姐姐认为至少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17-12-17 16: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问收养甲有没有收养手续,有收养手续,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是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此时要是养父母去世的话,收养的子女也是可以继承其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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