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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6月进单位的,单位只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我的工作时间是8;20-18;00和18;00-8;20俩班一周一调,一月休息一天,没有节假日。由于单位在2012年5月28日要停止营业,我找领导谈加班的事,单位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一次性结清了工资和补偿费用。我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签了字。但是没有付超时,加班,节假日的费用,我有费用清单。我工作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我有操作证和值班记录,请问我请求劳动仲裁是否得到支持。

仲裁 2011-07-31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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