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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2009年09月,我经人与一位女孩认识,于同年11月在双方父母见证下订婚,按民俗给付女方现金两万元、买入时价值一万八千元的钻戒、金手镯、金项链各一,之后有几次同居(但只有肢体接触,并未发生性行为),后本人觉得不合适提出分手,女孩也同意,2010年01月,女方退还现金2万元,但不退还金首饰。本人碍于情面也答应。但想请教律师,订婚的金银首饰能退吗?

离婚 2011-08-01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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