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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2015年6月向银行贷款50万元.【授信额度为50万元】孙某等六人为其担保同时履行了担保手续.借款合同约定使用期四年【可以或不可以】循环使用.进行选择.银行没有选择.2016年6月田某还清了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又于同年9月再次向该银行贷款45万元.没有告知孙某等六人.也未再次签订担保手续.请问该笔45万元贷款孙某等六人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 2017-12-12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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