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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厂长一职,任职期间被申请人并未按时履行与申请人口头约定的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以公司的律师没时间为由拖延时间,也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故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1日以“未签劳动合同,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务关系,并通知被申请人,后经商议任职至2017年11月20日以便交接手头工作。因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仲裁 2017-12-13 0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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