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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与乙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甲厂供货后,乙厂应在10月1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但到期乙厂称没有还款能力。甲厂的律师在诉前调查时发现:1、乙厂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被该厂厂长酒后驾驶撞坏,但该厂从未向厂长主张赔偿;2、该厂厂务会议曾决定:6月25日向希望小学捐款60万元。甲厂向法院起诉,主张:1、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乙厂向该厂厂长请求赔偿40万;2、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厂的捐款;3、以上两项主张成立后,讨要回来的100万元,甲厂有优先受偿权。乙厂答辩称:1、乙厂厂长撞坏轿车已事隔2年以上,诉讼时效届满,甲厂不再享有代位权;2、乙厂出于善意向希望小学捐款,甲厂不享有撤销权。原、被告的主张和答辩是否成立?

诉讼 2017-12-15 1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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