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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至上海某公司面试,面试成功后并要求总经理出具聘用约定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经双方面谈,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技术部技术主管职务,税前(包括养老金、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工资为9500元,并约定乙方于2017年03月20日正式报到上岗。(中间字省略...)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证明。并加盖了甲方合同专用章(无日期)。我签了名字及日期。17年03月20日正式入职后,总经理却让我签订空白合同,说不签字就不要做了立即离职,最后被迫无奈签字。次月及以后每月发工资却按照8000元发放,且根本不缴纳社保。17年08月21日我又找总经理说工资问题,双方当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为9500元,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但是期限写在了:第十条、合同双方其他约定自2017年08月21日起。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最后有?甲方盖章:有红色盖章(无日期)乙方签字:有我的名字,签订时间:我写了2017年08月21日。但是至今也没有按照实际约定的工资发放,还是按照8000元发放,请问好心人不知道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感谢!

其他 2017-12-15 18: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您可以去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并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加班费。
  • 您好,除另行约定生效条件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等情况,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可要求撤销。
  • 合同有效,可以主张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 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工资。
  • 除另行约定生效条件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等情况,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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