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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向您请教有关法律问题:我们在起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发现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多处被涂改,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出了以下结论:1、检材晚于样本。2、部份检材字迹为掩盖其它原写字迹书写。3、不能确定部份检材的书写形成时间。那么,以医院提供这样的病历资料还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吗?鉴定机构也不能确定其书写形成时间,是否应由医院自己负举证责任呢?假若鉴定机构就以此病历作医疗过错鉴定材料的话,到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还具有公信力?如果因病历已被涂改而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能进行,又会有怎么样的效果?还有被告医院在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时间内(我们也多次书面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提交)也未曾提交我入院时唯一一次B超的扫描图像,假若被告在开庭时才提交B超的扫描图像,那如何认定这B超的扫描图像是否属真实证据?我们可否不同意对其进行质证呢?

其他 2009-04-11 1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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