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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承租人已过世,房本中有4本户口本,人数较多。其中2本家庭为承租人子女,另2本家庭与承租人无血缘关系,但均实际居住。请问全货币安置款承租人家庭可否多分配?

其他 2020-06-29 00:5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该公房分配如与承租人子女有关,可要求多分。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如何安置的?一般按照具体安置情况确定如何分配。
  •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 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安置协议是如何签订的?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的。
  • 你好,法院在分割房屋动迁款时需要结合房屋来源、居住情况、他处有房情况、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来判断
  • 安置协议是如何签订的?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的。
  • 如果享受托底的,托底人平分,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符合同住人资格的人平分。
  • 可以起诉分配,动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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