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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由十几名股东合作的私营有限公司,股东先后加入后,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全体股东仅对自己所出股份和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对本协议项目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负其它任何连带责任。合作期间,如出现政策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各种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经营等意外状况,全体股东对自己所出股份和投资承担风险。”而实际上,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只有五个股东,其他股东则在其股权出资证明书中明确以其实际缴纳出资“承担企业的有限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并分别以“股权委托XXX在工商注册资本中登记,以便办理公司相关手续”(简单说,其他股东挂在这五个股东名下。委托关系在股东会会议上已经公司及委托人书面确认)。每次的股东会会议都按十几名股东的股份进行表决。请问,由这五位股东及其配偶签字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银行债务及向个人借款的债务如公司无力偿还被起诉的话,是否可以依据上述股东合作协议书及委托事项按照各位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追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另外,公司十年的营业期限明年即将届满,如果解散,上述债务如何处理?假如股东无法形成最终决议确定存续或解散,该怎么办?债务该如何处理?期待得到指点,非常感谢!

其他 2017-12-18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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