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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日6月1日到公司报道。具体签订合同的时间不记得是哪一天了。但是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合同期限是2017年6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合同上试用期是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最后甲乙双方签章和落款时间是2017年6月1日。今天2017年12月18日,销售部门副经理兼综合部副经理通知我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要裁员我。当时综合部人事在场。称裁员我原因是公司业绩不好,非我个人工作原因,并且告诉我最多工作到2018年1月17日,并且会赔偿我半个月工资。这裁员完全口头告知,还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经济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还是半个月的工资?谢谢

其他 2017-12-18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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