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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准备离婚,女儿由老公抚养,由于他不同意分给我一半房子,我要求把我们共同的房子过到女儿名下,他的父母有永久居住权,请问这样对我有什么好处么?

离婚 2009-04-12 21: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过户给你的孩子这样就为你的孩子保留财产
  • 这样对你有不利之处:1、你们之间关于抚养子女费用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将来他以女儿的名义向你主张抚养费;2、因房产实际在对方控制之下,很难避免他私自转移该份财产。若你们还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完离婚手续,则你们的协议并未生效,你可以及时改变协议。
  • 法律讲求证据,不可口说无凭,如果你证明.按新婚姻法规定办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有共同财产证据 是一人一半。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生父生母都有抚养和监护子女的义务 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工作收人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监护, 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给予探望子女生活情况婚.离婚后,如果孩子未成年犯罪,离婚的父母都有法律责任。司法局人民调解单位协议离婚解决,无法达成共识,上法院请求。无共同财产,请求损害赔偿.无住房,请求居住权.建议你拿下永久使用权,男方拿下产权的协议.法侓优先保护妇女和儿童.协议产权50%女儿50%男方.
  • 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上看,不禁止这样的约定。建议你找律师当面咨询。
  • 对你没有任何好处。
  • 这种约定是不合法的,建议委托律师签订合法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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