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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跟她是2016年10月1日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并于2017年1月16日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证明,2017年6月20日举办了婚礼,婚后经常因夫妻性生活而吵架,婚后女方拒绝夫妻性生活,导致男方多次提出了离婚,我看了婚姻法法院予以支持退换彩礼的三项说明,如果当地居委会或园区不给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证明,请问一下男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户籍归属法院提起上诉的话,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可能性大吗?彩礼部分订婚给付女方一万一,婚礼前给付女方彩礼五万,购买金项链、手镯、耳环、戒指、等首饰花费近四万,以上不包括男方亲人给付女方认亲的钱与举办婚宴的花费等。2018年元旦过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应该怎么判决?需要举什么证明等。彩礼部分经过媒人手了,这个可以证明。

离婚 2017-12-20 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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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来电咨询,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详细询问情况。
  •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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