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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我和其余三人在2010年11月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四人出资比例相同,其余三人推举我为公司法人。2011年6月,其余三位股东提出要放弃股权离开公司,另行组建公司继续经营工艺品销售。等于就是抛开我而自行经营。而他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现在公司的现金和存货抵扣。 问题:如果该三位股东退出公司后另行注册相同性质的企业并从事和之前相同的产业,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有没有定性?是否涉嫌恶性竞争?我应该怎么应对这样的情况?

股权转让 2011-08-02 2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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