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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商品房于2004年5月2I日因急需资金出售给别人,购买人也因临近结婚苦没有足额现金购得新房,于是双方便签订协议分五期付款购买合同。我告知他房屋在20o4年4月份已作J低押贷款,买方说,你只要先交房给我结婚就可以。并双方协议待房屋按时付清款后,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过户一切费用由上买方支付。如有变故,金额不退。(出售房屋面积95平方米,三室两厅,当时总价格为6288O元,买方第一次付款34000元,其余款均分四次每年前前半月交付)。不掉买方住到房后共交了三次房款共计5140O元后就不交了。说什么房子偏不好等缘由拒交,后来直接说我的房子只值5l40O元。其实买方住房很多,只在我买给他房子里住了不到两年,就把房屋出租给其他人至今,每年租金为980O元。买方没有履行合同事宜按时交付购房款。我多次向他催收,买方不是说得了淋疤癌就是说欠了高利贷。还时不时以得了重病生死相迫恐吓我及家人,还楊言与我家同归于尽。因此我很怕事,一直忍让至今。我实在是忍让不下去了,不得以才说要起诉他时,他才说要付清1I4O0元房款。我不服,我觉得买方违反了按期按时交付房款的合同,利用买卖不成立的我的房屋出租,从中谋取大量资金利益。而我失房后一直租住,資金损失很大。目前房价巨增到每平方米600O元,我想收回房子,或按现在房价出售,或差价补偿及赔偿资金等事宜。

其他 2017-12-23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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