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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我公司与宿迁某公司签订该公司1-5号楼的外墙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于对方土建工程没有完工,我们只做了1号楼、4号楼工程,其他3个楼因对方土建工程没有完工迟迟无法施工,上个月5号楼土建工程结束了,我们该进场施工了,可在这时对方已经将该外墙装饰工程转包给山东令一个企业装饰,我们现在想请问: 一:对方这种严重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们已经为对方设计完成的装饰效果图付出的经济损失对方是否应当赔偿。 三:为了该工程我们大部分工人在企业待命,为其下面工作生产的装饰产品对方是否应当赔偿我们人员工资和产品生产出来的损失。 四:为了该企业产品的生产,我们专门将该产品的模具全部承包给外地一个企业,我们已经支付和生产了模具和产品,对方是否应当全部赔偿。 五:我们同他们签订其他3座楼的利润能否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其他 2011-08-02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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