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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台山市府2006年颁发给某村委会567亩的林权证把相邻村委会某村的37亩种植香蕉,番薯等农作物的梯田划入其中,某村村民是农业学大寨时期开荒这37亩梯田并一直连续耕作使用至今已超过40年。当某村村民得知被人侵权后马上向上反映情况并向江门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却说林权证合符程序不予撤销,说某村引用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连续耕作使用满20年归现使用者所有的法规不适用此林权证。某村村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望各位专业律师为这群弱势群体作主,谢谢!

行政诉讼 2011-08-14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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