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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与邻居家本为一家,后由于纠纷隔强墙而居,并将大部分庭院让给他家使用。原来54年颁发的土地证标识,邻居家的庭院部分和通道均属于我方所有(当时的标识不太准确,房屋等参照物等都有所变更)。经街道司法所调解,协商为:共用土地30多平方米作我家的滴水沟和邻居家的通道使用。现为确权,经过国土部门处理,我方同意将庭院让给对方,调解书上的共用土地部分双方各为一半。但邻居家坚决不同意。无法确定权属后,我家无法办理土地证。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争议解决 2008-09-20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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