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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怀孕第29天(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时到医院做妇科检查,检查前,已告知医生自己已经要了4个月的孩子,并处于月经快要来潮时期。医院给做了彩超、内检、血液化验等,发现有盆腔积液(很少量的)和阴道炎,但未发现患者怀孕,(其实彩超时已发现子宫内膜增厚现象并发现有卵泡,但医生未做任何提示),就断定患者因上述病情导致不能怀孕要治疗。并相继开了磷霉素、奥硝唑静点五天,合并阴道冲洗和体外短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几乎每天都询问医生为何月经迟迟不来,是否药物影响,医生均回到是精神紧张导致,未再进行任何检查。 治疗五天后,患者发现自己是怀孕了,并在其他医院证实,但咨询了很多妇科医生都说孩子因用了上述药物不能保留,应及时打掉。但该医院依然坚持说所使用的药物和治疗方法对胎儿没有影响。 请问这家医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属于第几级。如果不医疗事故,我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护权益。

其他 2008-03-26 0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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