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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加坡人已婚四十五岁,在去年六月在厦门认识一女子三十岁,见面后不久就发生关系,是因我认识她时,刻意隐瞒我并未婚,所以她就与我交往, 今年三月我再次找她的时候,我们再次有肌体之亲,而且她怀了孕.依照她发给我的医疗报告写着是怀孕32天,而我实际上我跟她在一起才15天,怎么可能是我的呢,事后她向我要了一笔钱5000人民币去堕胎. 她有没有去堕胎我现今还不清楚(但她肯定孩子是我的,只是报告写法有偏差罢了),问题是她已经将我刻意骗她感情向家人倾诉,甚至他家人有意要来新加破用司法对我采取行动,而且在厦门也是,主要是讨回一个公道,要我受到法律制裁 我想了解,到底一个已婚男人在外有婚外情,而且是刻意欺瞒女孩子是有罪吗?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公安会受理这样的举报吗 谢谢

诉讼 2009-04-12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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