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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牡丹江环卫局的退休员工,2006年4月因病去世。原单位给了10个月抚恤金,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的〔2008〕134号文件应该发20个月的。请问还有10个月的我还能要回来吗?而且对这个〔2008〕134号文件我不知道认识的对不对。

争议解决 2009-04-14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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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回答很全面
  •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你的父亲应该得到20个月的抚恤金,你当然有权利要求单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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