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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忙时经常长时间加班,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也一样,周日休息一天,一月下来最多加班140多个小时,工位对身体又有害,虽然签的有自愿加班协议,和加班工资,但是我们的直属上司在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情况下全部代我们签名,实际多时我们也不愿加班那么久,但又怕他经济上的报复,现在需离职这一条能否作为法律依据公司存在过错要求离职补偿?如有应怎样补偿? 有那个条款有这样的规定?求详细解答,谢谢

其他 2017-12-30 22: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此严重的超常加班行为属违法行为,您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标准按一年一个月计算。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们签订的加班协议违法,且未经你们同意签订该协议也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搜集证据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如果是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你们协商解除(也要求用人单位先提出)就有经济补偿金。
  • 企业顺特殊情况需要加班,老板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就你老板的行为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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