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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号,因工资低提出辞职,科长没有给辞职单,当时科长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到时添上当时的日期就行,过了半个多月了,也没有给,期间我又要了几次,最后工友给我整了一张,我写的12月30号离职,科长不收,说日子不对,现在一个月了,可以离职吗

其他 2018-01-01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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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劳动者可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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