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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签署拆迁协议,到现在2017年12月31日,指挥部承诺36个月交房,逾期一年,协议是上写逾期,征迁人付给被征迁人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现在指挥部只有套房的按双倍的逾期过渡费,店面的安置补助费还是按原先的1200元/月(店面和主屋同时征迁)。我们认为是按2400元/月,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8-01-01 0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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