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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购买商品房,当时诉讼请求是申请开发商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结果判决结果给的是支付违约金,现在找开发商领钥匙,开发商不给,法院执行时说只执行违约金,领钥匙判决书上没有不管。现在想申请上级法院帮着执行,在一审法院都执行一年多了还没有任何结果。请这方面的律师帮解答,我应该怎么做,能否现在追加诉讼判决结果。

诉讼 2020-05-18 15: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判决已经生效了,不能追加。可以另行起诉。关于执行你要主动向法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法官案子多,不会主动联系你。你原来起诉的时候有瑕疵。
  • 判决已经生效了,不能追加。可以另行起诉。关于执行你要主动向法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法官案子多,不会主动联系你。你原来起诉的时候有瑕疵。
  •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你们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如果过高予以调整至法律规定标准。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除了上述前4种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采用其它的救济措施。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判决已经生效了,不能追加。可以另行起诉。关于执行你要主动向法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法官案子多,不会主动联系你。
  • 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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