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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件事实】2001年1月6日,甲水产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A市支行贷得人民币30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2002年12月6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水产公司的破产申请,2002年12月7日依法进行了相关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建行A市支行并没有就该30万元本息的未还部分债权向受理债权申报的组织申报;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甲水产公司与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清偿了债务;经人民法院该案破产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院于2007年5月16日裁定终结甲水产公司的破产程序;在处理完毕原来的债权债务后,甲水产公司依法变更为乙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另,2004年6月14日,建行A市支行将该30万元本息的未还部分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又将其转让给红石易公司,2009年9月8日,红石易公司再将其转让给李某某;2009年11月,李某某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乙水产实业公司财产。问题: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其他 2018-01-04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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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未申报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因此,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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