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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子出生于1990年5月,经过乡镇府的批准,2005年6月应聘到省杂技团工作,杂技团全年都在全国各地巡演,妮子收入颇丰。由于妮子入团后变现很优秀,杂技团于2006年7月与妮子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的2007年2月开始为妮子购买了社会保险。2008年3月开始,妮子经常无故旷工,仅第二季度旷工就达到20天,杂技团在2008年7月单方解除了与妮子的劳动合同。已怀孕3个月的妮子含泪离开了杂技团。后妮子觉得杂技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到杂技团去吵闹,而杂技团则认为自己的做法完全合法,妮子是无理取闹。问:该案例中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双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他 2018-01-03 1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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