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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没有生育能力,我把第二个孩子给我姐姐养了,所有手续都办了,现在从法律上讲孩子已经是我姐姐的了,但是姐姐却处处防着我,总害怕我会等她把孩子养大了,就会孩子抢走,因为别人的一句无心评论,她就跟我翻脸直接在我们的亲友群里面说我是想要全世界都知道孩子是我生的,她在帮我养孩子!现在要跟我理清关系:孩子和钱要我选一个,我不是卖孩子的,我只能选孩子!她让我起诉她,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去起诉她,孩子能回来吗?

离婚 2019-06-09 14:3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选择起诉来变更抚养权。这种过继或是收养的孩子,只要能证明现在的抚养人丧失抚养资格,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如何操作,您手上的哪些证据可以使用,你描述的内容比较少,我无法给你准确判断,建议你来电说说详细情况,方便我进行综合分析,给你可行的法律方案,帮你保护最大的权益,避免更大的损失,来电咨询免费,希望可以帮到你。
  • 您好,请问您现在是否打算争取抚养权? 您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但一般需要具备法定情形。建议您直接来电与我联系,告诉我更多信息,这样我才能给您一个明确的回复您看可以吗?
  • 这个不一定,不过可以起诉。你可以加我的微信,方便提供法律服务。
  • 你好,您这个问题建议您尽量跟您姐姐协商处理!
  •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领养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婚姻、子女状况、身体、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证明,还要有被领养小孩的来历证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门建议,领养人可以先到区社会福利院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这样手续相对简单。
  •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
  • 您好,这个情况,建议还是家庭内部协商一下,起诉解决可能会导致两家人关系存在裂缝,当然我们可以搭建一个平台然后双方调解。如果方便的话,可以来电咨询,咨询免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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