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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需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他 2020-07-28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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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1、其他;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3、回迁房的安置情况表;4、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5、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书;6、商品房预售专户证明;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8、地名办批复的命名文件;9、单体报建平面四至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平面四置图(晒蓝);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1、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3、预测绘(算)成果报告;14、报建四至平面图、各单元平面图;15、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16、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19、《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20、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内);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2、本次申请预售的房屋明细表;23、申请报告;2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和领取预售证的授权委托书。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棚户区改造中,关于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
    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
    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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