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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属于外资电器公司,2018年1月3日收到公司行政部发送的春节放假通知邮件,邮件内容如下: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春节放假通知新春佳节渐近,为欢度中华民族传统佳节,使全体人民能够开开心心地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2018年春节,并结合我司生产实际情况,将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一、全体员工,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25日,共14天,2月26日(星期一)正常上班。二、按国务院放假安排的假期(从2月15日至2月21日)公司会算员工的工资,其他的假期公司不会算工资(员工可以用年假)。后面还有3点省略不写……针对通知的第二点,我不服从,公司要求放假,为何部分假期不算工资,生产员工是没有年假的,只有办公室员工有3-5日年假,请问在中国这样是违法吗?可以这样解决?

其他 2018-01-08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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