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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在2000购买集资房,2001年已经交房,但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丈夫的父母和弟弟就住在那里面,丈夫背着我将办理过程中的房管证改成他弟弟的名字,后来他弟弟和父母将房屋装修以供弟弟结婚,我一直没看到房产证,每次问起丈夫就支吾不说,直到前段时间他们吵架才知道,早在15年前丈夫就已经将房管证直接登记成他弟弟的名字,转让的价格也很低,约为当时交易价的一半,还是后多年后才拿清的,现在我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上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我丈夫的与他弟弟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但是法院一审以丈夫与弟弟不是恶意串通,我举示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行为,判我败诉。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其他 2018-01-05 0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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