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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0年10月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约定于2011年6月28日交房,今年2011年7月31日才通知交房,延期1个多月,按合同他方已违约33天,但是他说有20多天为不可抗拒因素延工(冰灾),但是我们贵州黔南2010年冬,天气未出现过如2008年的冰灾现象,最低气温最多也才0下5度,我个人认为其理由不充分,请问一下,房开商的此种解释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1-08-05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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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理,你可以到气象局调取天气资料,要求他支付延迟履行金。因你提供的材料太少无法给你较明确的答复,建议当面或者电话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果需要帮忙,你可以与我联系 。
  • 不合理的,应该按具体天数赔偿,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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