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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9年5月房交会买的房子,当时签订的是“认购书”全额付款46万多元,交房日期为2010年月30日前,延期交房违约金是“万分之三”。但2010年10月我为了交税,开具了正式发票,同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这时的交房日期就延到了2011年6月30日前,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就变成了“万分之零点一”,请问:从法律上讲,那个“认购书”上签订的“万分之三”违约金还生效吗?

其他 2012-11-01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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