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5年5月27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相应义务。2015年7月22日8拿到了房屋的钥匙。被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诸多问题,最为主要的是2016年6月装修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房屋是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客厅的门口一边37~38cm,另一边33cm,过梁尺寸由37~38cm收窄至33cm呈梯形。我们装修没有办法封装门口,开发商始终不承认是质量问题,所以我们于2017年6月27日将此事诉至法院。判决已经确认是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违约。法庭支持了我们的维修主张,但是驳回了违约赔偿主张,理由是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开发商”应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负责“的条款,但是没有明确赔偿约定。回来看合同最后在《补充条款》中有一条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只明确开发商进行维修,没有明确赔偿约定。这个《补充条款》字很小,签约时也没有向我们做任何说明,现在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行判决。难道就不能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么。

离婚 2018-01-09 17: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