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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新建一座厂房,且已经施工完毕,投入使用,现正处于决算审计阶段,中标是以清单报价中标,但是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可调价合同,后来审计单位要求补充协议,说国有投资项目必须是固定单价合同,因此又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但是工程量和工程做法据实结算,由于是据实结算,我公司在报审决算时将工程单价重组,工程量据实,但是审计单位说报价还是执行投标报价单价,请问既然是工程量和工程做法都据实结算,那么我公司能否将报审单价重新组价呀?

其他 2011-08-08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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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工程量清单合同大多实行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对此类合同的增加工程量如果在双方合同中已经约定相关增加工程量单价确定方式的,必须严格执行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在双方合同中并没有或并没有完全约定相关增加工程量单价确定方式的,大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组价: 1、凡是原中标报价中已有单价的,其增加工程量必须仍按原中标时的单价进行计算。 2、凡是原中标报价中没有单价的,如果该增加工程量所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有和原中标单价相同或相似的,必须仅对不相同或相似部分进行调整,且仍然参照原中标时的单价组成计算原则进行组价。 3、凡是原中标报价中没有单价的,而且该增加工程量所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也和元中标单价没有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由施工方根据原中标时的单价组成原则进行重新组价,并将此组价报给甲方,双方进行协商,得到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组价。 4、如果出现超出有关风险承担能力范围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并根据原中标时的单价组成原则进行组价,但对没有超出有关风险承担能力范围的部分,必须仍然执行原中标时的单价。前提是必须以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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