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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年满19岁多的学生可能在去年(2017年12月20几号)来本店(种子农药销售)(由于已经过去十几天了不很记得这个人了),买了二瓶百草枯胶剂,回家几天后服药剂自杀,现住院昏迷不醒还在抢救中。其家长在2018年1月4日便来到株洲市农业局监察大队,要求追查售药店的责任。经农业局监察大队调查了解,此自杀人家长给的压力和学习压力大,得有抑郁症而轻生卖的农药百草枯自杀。现在监察大队人员协调,说我们不负有法律责任,但考虑自杀家医疗费用开支十几万,让我们处于人道同情心,给予捐助款,具体捐款大概要5-6千元,若是不捐,自杀家人来我店吵闹,他们不予协调处理,并且还以我店里近几年没有续办营业执照和上缴各类工商管理税为由进行处罚(我本人是种子公司破产下岗的工人,破产后自己开店经营的,前期还是办有营业执照和上缴各项税费的,只是后续办理)。律师,我们下岗工人自谋生机不宜,冬季到来一个月的毛收入都不到3千元左右的,我们自己也很困难的,监察大队处罚合理吗?我们有必要捐助这项款吗?

其他 2018-01-12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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