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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好,我是2010年6月份在北京毕业的,2010年7月,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并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公司在2011年1月份为我解决了北京户口,挂在双高人才。但是该公司一直拖欠工资,至今仍欠发两个月的工资。我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当初和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有一项内容是,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向公司支付落户费及存档费,以及人才流动补偿金5万元。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吗?现在我已经向公司人力资源递交辞呈,公司还未受理,如果在这期间,公司结清欠发的工资,我还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谢谢

仲裁 2011-08-06 16: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申请仲裁。
  • 你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后单位结清欠发工资的,不改变其拖欠劳动报酬致使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你仍然可以依据此事实主张相应的权利 关于办理户口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本律师与2010年11月份办理的一起类似案件裁审结果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类的户口违约金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你可以拒绝向单位支付5万元的补偿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单位若支付不能适用三十八条。 单位所说费用部分支持。
  •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无需支付的,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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