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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76年起(女),就在一家国营供销社做“临时工”(没有签订合同),一直没有中断过(共25年工龄)。2001年,供销社改制,被供销社一脚踢回家,分文未给。我依据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9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对方却说,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补偿。 最近,我又去了县政府询问此事,认为我与供销社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我手头有当年的工资表及有关证件,可以证明我们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对方说,2001年这些东西(工作表,证件之类)不能证明是“事实劳动关系”,能证明的是2005年以后,是劳动部有文件规定的(好像是《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想咨询:1、根据我这种情况,我与供销社是不是“事实劳动关系”?2、如果我们是“事实劳动关系”,对方应不应该给予我经济补偿? 谢谢!

争议解决 2011-08-06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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