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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10月招聘到学校,10月15日填写兼课教师登记表,(上面是个人基本信息及系主任的签字--\'同意\',再无其他内容).其间我也书面报告要求签订合同,校方不理睬.同08年5月我以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因为我每学期至少有15--18周课,每天至少6--8节课,我又无其他工作,每学期1-10周发一次工资,11-20周发一次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均无),要求签订合同,校方说\"下学期不聘你了,你是兼课,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告不赢我\" 请教律师:校方说的对吗?我无药可救了吗?怎样解决问题?请赐良策,衷心感谢!

争议解决 2008-06-20 09: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学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这种情况应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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