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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前女友主动提出一同出国旅游,我担心花费大就一直婉言拒绝,女友说不用我花钱,能陪她就好。盛情之下,便一同前往。在旅游和日常交往中,女友为我购置一些衣物,当然我也为她添置了她喜欢的衣物及首饰等。但总体算下来,她在财力上的付出要比我多些。交往久了,日后发现我俩在性格上存在着致命的差异,无法继续由恋爱走向正常的婚姻,最后双方共识后和平分手。但事隔数月后,女方突然找到我要我还给她在恋爱期间她曾为我花出的钱(5万元),并声称不还钱就到家里闹,家里也不还钱就要刮花我的脸或卸掉一条大腿,还说她已经到医院开出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明及精神科医生开具的假条。针对上述,请教各位专家,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1-09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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