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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1月14日开私家车由公司去市里办事购买办公用品,返回途中,快到公司门口,有一辆电动车横穿马路撞在我车辆右侧邮箱盖处,骑电动车人送往医院抢救,四天后死亡,当时交警事故判定双方同等责任!当时经协商我赔偿对方30万,后保险公司赔偿我18万2千元,我个人承担12万,因为是办公事,公司是否该给我一定的补偿?我有出事当天的过路费发票和购买用品清单,请问律师,公司该给我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18-01-13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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