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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股东甲方建议下,2018年08月份我们注册一经营煤炭业务二人公司。注册时隐名股东委托朋友实名为其代持60%股份(友人占20%),合计80%股份;甲方与朋友乙方是口头约定无文字协议。还有一实名股东丙方,在国企经营煤炭业务数十年现已离休,是隐名股东聘请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占20%股份);此聘请关系也是口头约定没签文字协议。注册公司时,隐名大股东当着乙方和丙方两人面表示:由他掌控财务以他为主做业务,乙方丙方只配合他做工商税务或日常公司杂事即可;甲方承诺经营期间全部费用由其支付和承担(不用乙方丙方操心),还承诺从注册之日算每月给我们股东5000元工资;现在眼看五个月过去了,因为隐名大股东的严重失信,至今不但业务没做起,反将公司日常费用和风险全都转嫁到小股东法定代表人丙方身上;却由丙方来承担。丙方曾找乙方协商此事,乙方啥事也不管,把责任都推到甲方身上。为此丙方心灰意冷,现向乙方和甲方提出有条件退出,要求一次性给付其五个月来的经济补偿壹万元;包括已经垫付出去的费用有3000元多元。但隐名大股东甲方却传话说:退出可以但补偿条件不接受,理由是业务没做起;想让我净身退出。

其他 2018-01-14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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